〔2022年修订〕
序 言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前身为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院校,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全日制高职专科院校;2012年2月正式更名,同年3月份正式通过国家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学院总占地面积1132亩,总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设有6个二级学院,涉及茶学、食品科技、商学、医学、艺术与建筑、融媒体、教育学、旅游等大类以及非学历教育类。在校学生数规划在1.0-1.2万人。
茶业黄埔,作育英才。学校秉承“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学会感恩”的育人理念和“格物致知,崇德敬业”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润校”的办学思路,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勇攀高峰、争创第一”为学校精神,严格遵守《漳州科技学院教职员行为准则》,围绕“治学、修身、敬业”,扎实做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国家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一带一路”战略布局,漳州区域经济发展和天福集团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夯实办学基础,深化产教融合,塑造专业品牌,争创“省级双高、职业本科”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推进学校事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娱优越会网页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漳州科技职业学院,中文缩写“漳州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ZHANGZHOU COLLEGE OF SCIENCE & TECHNOLOGE。学校网址为:。学校住所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盘陀镇。
第三条 学校是由漳浦天富实业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努力适应经济建设、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需要。
学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福建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办学职责。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具有鲜明办学特色、较高办学水准和优良办学条件的新型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漳浦天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4亿元,开办资金为1.4亿元。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扶持与监督管理,依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二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
(一)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政策规定,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闽台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茶类专业为特色,财经商贸、轻纺食品、医药卫生、教育、旅游、艺术、建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专业类协同发展。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与应用技术研究等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实训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发挥校企命运共同体天福集团优势,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改革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通过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以此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教学育人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统一”,即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应用科学、教学改革研究,开展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创新团队、教改团队建设,注重科研和教改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科技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高。
(一)改革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协同天福集团深度融合方式,建立多专业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鼓励教师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与成果推广,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三)坚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四)加强教学研究与改革。鼓励教师依托天福集团优势,联系社会生产实际,开展广泛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教材建设等各方面教学改革研究,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研教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天福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学校充分发挥中华优秀茶文化、天福集团企业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围绕“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润校”的办学思路,旨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以“文”化人,以“茶”润心,打造“墨韵书香茶悠长,传统文化润校园”的园区气息,将学校建设成天福集团的文化中心,彰显漳州科技职业学院人文特色和文化自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以及学校教职工代等3-25人组成。并且理事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超过半数。理事会会议试行1人1票制,若理事本人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理事会议并行使理事所授予的权利。
理事会议除下列事项须由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外,其它事项以到会理事人数过半数通过;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决定重大经费或资产处置事项;
(四)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该决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为健全学校的监督机制,学校设监事。监事是学校的监督人员,向举办者负责。监事行使监督职能,不直接参与学校的决策和日常行政事务。
监事可由理事会推荐批准。监事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可以连任。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理事、校长是否正确执行学校章程、办学宗旨及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学校理事、校长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
(三)监督学校财务工作是否正确执行学校章程及理事会决议,以及做出的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业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学校,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负责。校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规章制度;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学校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励等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深入一线,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办学方向。组织开展思政工作、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正确实施安全措施,确保学校稳定、和谐发展;
(六)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校领导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由校长主持。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通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教辅单位,包括二级学院(部)、研究中心和其他教学管理辅助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实训室、中心、研究所)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教研室等教学学术组织,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力。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助理组成。秘书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处长、主任)一人,院长(处长、主任)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设副院长(副处长、副主任、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处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处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处长、副主任、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处长、主任)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高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和部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对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小组推荐的人选进行岗位任职聘任并核发聘任证书。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党 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漳州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学校党委下设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纪委监察,负责执行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职能。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切实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四)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五)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六)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坚持党建带群建,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八)设置监督执行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和督查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十条 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者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党委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依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涉及对学校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和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调制度,以及单位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组织、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党的纪律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出资人投资;
(二)接受政府资助;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福建省教育收费政策。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认真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企业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进行年度审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节 保障体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节 教职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认真落实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对照《漳州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员行为准则》,围绕“治学、修身、敬业”,致力于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国家师德师风要求、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和较高管理水平的管理人才,造就专业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设立李瑞河奖教金,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节 学 生
第九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将严格落实《漳州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围绕“明德、尚能、笃志”,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强健体魄,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经有关部门考核后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六)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李瑞河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贫困)的学生予以奖励资助。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九十九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一百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零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校旗、校标、校徽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为蓝底白字,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标为茶叶外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一)教职工徽章
(二)学生徽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8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格物致知 崇德敬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的校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二)章程修正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学校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的意见,并在学校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三)章程修订起草小组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对重大意见分歧进行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提交审议时做出说明;
(四)章程修正案草案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研究审定;
(五)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六)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审议、党委审定和理事会批准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批准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